晋中学院集体户籍管理(暂行)办法 |
2015-03-23 17:06 |
晋中学院集体户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户籍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工作在学校的延伸。为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晋中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学生户籍管理 第四条 学生户籍报批 招生就业处需提供的材料: 每页盖有我校公章的《晋中学院××××年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套。 第五条 学生户籍迁入 (一)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指新生报到名册中转户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籍,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不得再行户籍迁移。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录取当年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在校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 (四)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由各学院(系)收集整理,送交保卫处保存备案,并到安宁或高校分局西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卡》。学生户籍迁移手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生需回户籍迁出地补办手续: 1、迁移证上盖章不全; 2、迁移证上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 3、信息不全。 第六条 学生户籍迁出 (一)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离校时,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保卫处按招生就业处造册的学生去向为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各学院(系)统一到保卫处领取学生《户口迁移证》。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凭学校文件和教务处开具的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 学生户籍暂留的管理 (一)学生学业期满毕业暂未就业,未能确定户籍迁往何地时,按招生就业处相关管理规定,应填写《晋中学院暂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暂留申请表》。招生就业处应将当年毕业生派遣花名册交保卫处备案。 (二)学生户籍在校暂留期限原则上为两年。 (三)毕业学生户籍在学校暂留期间,除办理就业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超期滞留在校期间,不得再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因工作关系从外省市调入我校人员、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来校人员及其家属,暂无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管理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二)将户籍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迁移证》; 2、晋中学院证明(户籍证明); 3、报到证复印件(加盖人事处公章); 4、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复印件(加盖人事处公章); 5、身份证复印件; 6、1寸免冠照片两张。 7、工资证明(即工资条,加盖财务处与保卫处公章) 第九条 教职工户籍迁出 集体户籍职工因工作调离学校需迁出户籍时,应持人事处出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应在安宁或高校分局西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 新生儿上户 第十条 我校集体户口职工的新生儿,随其父母一方在我校集体户籍上户时,须持下列材料到保卫处办理上户手续: (一)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 (三)结婚证; (四)双方身份证; (五)上户备查联(由社区开具证明,到街道办事处办理); (六)孕检证。 第五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管理与借用 第十一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出国(境)、更换身份证等事项时,可以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需将户口迁至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十三条 集体户籍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复印手续和委托他人办理复印手续的方式借用。 (一)本人亲自到保卫处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复印手续。 (二)委托他人到保卫处复印时,委托人应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1、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以及与委托人的关系。2、委托人所在院(系)(或工作部门)、学号(职工号)、身份证号码以及事由。3、如是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应注明户籍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受委托人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时,还应携带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六章 更换、补办身份证的程序 第十四条 新生和调入我校工作的职工,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更换身份证,程序分别为: (一)新生更换、补办身份证的程序。 1、新生(迁户口的)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证明。 2、到保卫部户籍科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办理相关手续。 3、本人亲自到安宁或高校分局西派出所照像并录指纹。 (二)教职工更换身份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教职工应持从保卫处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复印件前往安宁或高校分局西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有遗失、损坏的,可到保卫处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本人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前往安宁或高校分局西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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