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
2015-11-25 12:19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要求,全面创建平安校园,维护学院稳定,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认真落实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职责。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对全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统筹管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学院各部门(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领导、检查、协调、督促和整改指导。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人。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各项规定,把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纳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和配合学院的做好本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本部门(单位)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侵扰、防泄密、防中毒、防事故和校园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重点部位有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措施。重要文档、贵重物资物品和设备设施、现金票证等,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运输、存放、保管、使用。严防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性事故和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条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安全等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遵纪守法,自觉抵制黄、赌、毒及各种反动、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部门内部治安秩序良好,无违法犯罪现象。 第六条 及时掌握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非法游行、集会、罢课、罢餐及参与邪教组织的活动等事件,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条 及时、主动协调处理涉及本部门(单位)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因工作不及时、不深入、不扎实和处置不当使矛盾扩大或激化,杜绝“民事”转“刑事”案件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构建和谐校园。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所属教职工、学生及聘用人员要自觉遵守校园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不在校内从事各种违法、违章经营活动,不乱停放车辆,不乱扔、乱放垃圾和杂物。 第九条 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证件不全的人员做到不使用、不留住;教育所属暂住人员(临时用工、经营人员等)自觉遵守学院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发生案件、事故等问题,在积极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学院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当紧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务必顾全大局积极应对,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划分,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和学院职能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提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得力、有效措施给予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处及各教学单位重点做好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活动安全的教育管理;后勤处重点做好食堂食品安全、学生公寓住宿安全、用水用电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党委办公室重点做好信息安全管理;教务处重点做好教学安全管理;网络中心重点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学院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要求,对在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教育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导致秩序混乱,发生影响较大的案件、事件、事故、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处罚,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国家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为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学院与各部门(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分别由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署,由学院综治委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保存,有效期一年。若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由其继任者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学院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予以记录。检查、监督记录作为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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