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 |
2015-11-25 12:22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杜绝造成消防器材损失,确保灭火时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防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防火门、消防枪头、水带、灭火沙桶、消防水泵、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各类消防设施。 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修和调拨归保卫处统一负责(外来租赁、承包单位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保管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保证其完好有效,公共区域消防器材的管理,由行政区域管辖内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条 工作场所搬迁时,新工作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门统一配置,并交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原工作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原使用单位(部门)交保卫部门统一回收。房屋改建和装修,消防设施、器材由使用单位(部门)统一集中保管,改建和装修完工后恢复原位。 第六条 使用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负责统一更换、检测;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废旧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保卫部统一收回。 第七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扑救人员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八条 使用单位(部门)须定期对自己管辖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及流失,并保留好检查记录。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圈占、埋压消火栓和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确保其处于待用状态。 第十条 校园内的经营、施工等单位及个人使用学校的校舍场所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凡因管理不善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报废的,由使用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予以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按《晋中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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