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约谈制度 | |||||||||||||||||||||||||||||||||||||||||||||
2015-11-25 12:21 | |||||||||||||||||||||||||||||||||||||||||||||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我校逐级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约谈 安全约谈,是指学院安全职能部门对二级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了解安全工作动态,分析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存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原则和组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组织”的原则,由学院领导或安全职能部门对二级管理单位处级负责人约谈,或处级领导对本单位相关负责人约谈。 三、约谈对象 1、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人; 2、存在事故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消极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负责人;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4、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职能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5、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四、约谈内容 1、安全约谈要听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 2、对存在隐患单位的约谈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工作责任等专题汇报。 3、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有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五、约谈程序 1、约谈前,由约谈人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见附件一:安全约谈通知书); 2、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约谈双方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约谈内容,也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见附件二:安全约谈记录表),重要的约谈内容要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被约谈单位及有关单位备查;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约谈人及有关单位报告。 六、约谈时间 1、安全约谈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两次; 2、对安全隐患整改的约谈,在接到隐患逾期未整改报告后7日内进行; 3、发生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进行。 七、约谈纪律 各级约谈要定期定时进行,约谈时被约谈对象应当准时,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组织约谈、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工作不实、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约谈通知书 2、安全约谈记录表
附件1: 安全约谈通知书
约谈人:年月日 附件2: 安全约谈记录表
约 谈 人(签字): 被约谈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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