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动员法:意义深远 |
2014-05-24 17:25 |
在我们很多国人理解里“动员”估计就是当一件比较大的事要发生时,把人们组织起来开个会发表些激励性的讲话,如开学动员、开工动员之类的。即使在职业军人中也有部分人认为动员就是战争时期扩充部队,把民兵和后备役增编成正规军。其实动员的意义很广:军队等武装力量从平时状态进入战争或紧急状态,国家经济和生产部门从平时运行转换到战时运行都是动员。而国防动员(也称战争动员)是指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等。国防动员按规模可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总动员是在全国范围内所进行的全面动员;局部动员是在部分地区或部门进行的动员。按方式可分为公开动员和秘密动员。公开动员是公开发布动员令,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实施的动员;秘密动员是在各种伪装措施掩护下隐蔽实施的动员。按战争进程可分为战争初期动员和持续动员。战争初期动员是在战争爆发前后较短时间内所进行的动员;持续动员是在战争初期动员后所进行的中后期动员。而国防动员法是指在和平时期进行战争动员准备和战争期间实施人力、武力、财力动员的法律规范。就以去年的抗震救灾为例,军队紧急出动运往灾区、国家划拔救灾款、工厂加紧开工生产帐篷以及当时的大规模采血、献血活动等等在广义上讲都应该算是动员,可以说国家在战争或紧急时期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与动员发生联系。根据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国防安全规制,一国若进入国防动员阶段通常表明该国与他国已进入战争状态或战争准备状态,而国防动员指国家针对所受安全威胁之等级,征集全部或若干战争资源为保卫国家安全而战,譬如民用车辆、船只、物资等等,也可指令民营制造企业转入战时物资生产。(这样的征集是无条件的、不容商量的,因而也就是“强制”性的。)计划经济时代资源主要掌控在国企和集体企业手里,“一大二公”的计划体制决定了国家是全社会绝大部分资源的实际所有者,因此,只要国家急需,政府一声令下,整个国家制造业和服务业均可立即按战时体制运作。因而在上世纪内凡社会主义国家均未颁行《国防动员法》或《战时物资征集法》,这中间不只涉及依法治国的问题,而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无须这么做。但在今天就必须得有个能兼容市场规则和国家安全需要的法律来调整矛盾,所以说没有一部动员法及其配套制度,动员活动中部门纠缠、军民失和、扯皮或粗暴处理等问题就比较容易出现且不好处理,因此个人认为出台国防动员法已经是很有必要了!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安全观逐渐由以往国防安全和政治安全为核心的传统安全观,拓展为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并存的国家新安全观。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非传统安全因素地位不断上升,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世界发展和人类生存构成严重威胁。例如2004年12月印度洋大海啸导致近30万人丧生。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多种问题的侵扰。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造成死亡和失踪人数达8.7万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4亿元。我国改革开放而今进入关键期,我国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自然领域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处置不当或不及时都将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成严重影响。因此相对于“冷战”结束后的国际时局军队除保卫国家安全之外,反恐维稳直至抢险救灾等也被纳入“非传统战争行动”范畴,故“国防动员法”未来将同时颁演三重角色:和平时期在法制层面协调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统筹关系;紧急时期作为应付突发事件的“辅助法律”;战争时期则征集社会资源保障军队作战。为了使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保证战时国民经济的快速转换,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防部长梁光烈表示:“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我国抓国防动员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贯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针,实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作为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部门,要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国防动员工作与国防动员常态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应对非战争安全威胁放在国防动员全局中统筹考虑。所以我们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国防动员体系对于推动国家动员准备和动员基础建设,增强动员潜力,保证动员实施的可靠性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0日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程序的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而国防动员与国家安全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国防动员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建设顺利地开展。一般来说国防动员中的正向动员是国家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将非军事资源由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向国防领域集聚,进而转化为军事资源的活动;国防动员中的逆向动员则是把军事资源由国防领域向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集聚,进而转化为非军事资源,用于非军事用途的活动。逆向动员主要是为控制、减轻和消除非传统安全因素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提供有效的动员保障,它的直接目的是满足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多种非传统安全需要。做好非传统安全形势下的国防动员工作,即逆向动员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适应非传统安全形势的发展深入研究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国防动员特点和规律,树立全面的国防动员观。特别是在和平时期如何发挥国防动员系统的国防动员应急功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例如去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国防动员系统及时启动动员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危机状态下的军地协调能力。据统计我国军队和武警部队共出动兵力14.6万人,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7.5万人,动用各型飞机和直升机4700余架次,车辆53.3万台次,救出生还者3338人,转移受困群众140万人,运送和空运空投救灾物资157.4万吨。派出210支医疗队、心理救援队和卫生防疫队,巡诊医治受伤群众136.7万人。而在战争时期,如果要打赢一场大规模战争肯定是要发动13亿人民支持的,如果我们现在不提升国防动员的战略位置,将来战争来临后胜负就难以预料了。 从以上综述我们可以看出,国防动员直接影响到战争的进程和结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所以在战争面前,一切团体,个人利益都必须无条件的都要给国家利益让步!因此草案还对国防动员的特别措施作了规定: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等,而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也是世界上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众所周知,国防动员是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出台《国防动员法》对政治、经济、装备、科技信息动员以及物资征用、军工扩产、民品转产等进行具体规范,对动员对象的职责、义务、奖惩、补偿等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动员法规的适用性和操作性,形成衔接配套、权威性强的国防动员法律法规体系。而在和平时期就国防安全范畴内的法制体系建设,普通民众一般只知晓《兵役法》,至于国防安全范畴内的法制体系通常还需包括哪些基干法律,能说出子丑寅卯的不多。其实依法治国于国防法制体系建设国内已有相当进展,譬如1997年国家颁行《国防法》,2005年国家出台《反分裂国家法》,2007年国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一旦《国防动员法》为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并颁行,可以这么说我们国家国防安全法制体系的基干法律将基本齐备,国防安全法制体系建设将由此迈上一个新台阶。以上言论,仅为一家之言,如有不当之处还望大家斧正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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