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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历史资料
2014-09-13 17:50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会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1954年6月下旬,应邀访问印度时,和印度总统普拉沙德(右一)、副总统拉达克里希南(右三)、总理尼赫鲁合影。 资料图

“和平共处(peaceful coexistence)”最早是列宁在十月革命以后提出来的。在此基础上,周恩来总理在解决中印历史遗留问题时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为核心的“五项原则”,并与印度和缅甸共同向世界倡议,至今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接受、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原则。

中国与周边的一些邻国,如缅甸、印度、巴基斯坦等差不多同时获得民族独立。这些国家在获得独立以前拥有与中国相似的历史:都曾经创造过辉煌的历史,在独立之前都遭遇了西方列强侵略和殖民统治的悲惨命运,在独立以后面临着维护独立发展经济的共同要求,因此在很多地方与中国有共同的愿望。新中国发展与这些国家的关系存在着很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这些国家都是在民族主义政党领导下获得独立的,独立之后建立的是不同与中国的社会制度,在对外政策中奉行的是民族主义的指导思想,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再加上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处于冷战的考虑渲染“中国威胁论”,挑拨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需要中国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处理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建国初期中国政府执行了一条谨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

中国政府的政策首先体现在发展与另一个世界上文明古国印度的关系中。印度和中国在西方殖民主义扩展的过程中先后沦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在印度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英国殖民统治者不断以印度为中转站和跳板,对中国发动侵略和渗透,在中国西藏攫取了不少的特权。

西藏和平解放以后,印度继承英国殖民主义在西藏的一些特权并没有得到清除。1953年底,印度派出代表团到中国商谈解决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历史遗留问题。周恩来总理在12月31日会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指出,需要按照“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发展中印两国之间的关系,处理和解决两国之间“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得到了印度方面的积极回应。

周恩来与印度总理赫鲁共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资料图

双方经过12次会谈,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于1954年4月29日达成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及有关换文。协定在序言中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定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根据这些原则,协定确定了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贸易以及便利两国人民互相朝圣和往来的各项具体办法。印度将撤退其驻扎在中国西藏地方亚东和江孜的全部武装卫队,并将其在西藏的邮政、电报和电话等企业及其设备和12个驿站全部移交给中国政府。这一协定不仅清除了中印关系中的殖民主义痕迹,而且还标志着印度以正式方式承认了中国对西藏行使主权的事实。这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首次被载入国际文件中,不仅在中国外交史,而且在国际关系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利用日内瓦会议休会的时间,先后访问了印度和缅甸。这是新中国总理第一次对这两个国家进行访问。在访问期间,周恩来总理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奈温进行友好的会谈,并分别发表中印联合声明和中缅联合声明。在中印联合声明中,中印两国总理重申指导两国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表示,他们感到在他们与亚洲国家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应该适应这些原则;如果这些原则不仅适应于各国之间,而且适应于一般国际关系中,它们将形成和平与安全的坚固基础。

中缅总理联合声明指出:如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如能够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障,而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威胁和对于侵略与干涉内政的恐惧就将为安全感和互信所代替。”

1954年4月,周恩来总理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在印尼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会上通过的亚非会议宣言写入周恩来总理最早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资料图

在1955年召开的亚非万隆会议期间,一些国际,如印度和缅甸等提出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亚非国家关系的准则,但也有一些国家反对使用“和平共处”,认为这是个共产党人使用的词汇,致使会议迟迟不能达成最后协议。针对这种现象,周恩来在发言中指出,会议应该撇开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社会制度,以要求和平合作作为共同基础来解决正在讨论的问题。他说,如果有人说不喜欢“和平共处(peaceful coexistence)”这个词,那么可以采用联合国宪章中的“和平相处(live together in peace)”,如果有人反对五项原则的措辞和数目,那也是可以修改的,因为我们所追的是把我们的共同愿望肯定下来,以利于保障集体和平。最后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列举了各国和平相处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实际上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延伸和发展。

1955年4月,周恩来再次率团参加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这是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发言。新华社发 资料图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比较强调运用于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后来经过经历了与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苏关系的波折,中国越来越认识到,“如果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可以和睦相处,友好合作;如果违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可能尖锐对抗甚至发生冲突。国与国之间关系好坏,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严格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至今,160多个国家在与中国签订的双边国际文件中都确认了这一原则,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将这一原则载入其重要国际文件。2004年,中印两国举行会议,隆重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50周年。中国和印度国家领导人发表重要讲话和互致贺电,中外政治家、外交家和学者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创立和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新世纪和新条件下继续维护和平的必要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成为被广大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国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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