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
2015-11-25 12:20 |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及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按规定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晋中学院各校区。
二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校园道路,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占用。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七条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树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擅自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由保卫处追究当事者责任。 三 机动车辆通行
第九条各类机动车辆须按校园内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驶和进出。 第十条机动车辆(特种车辆除外),一律凭“晋中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 第十一条禁止无牌照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证、无牌和经过改装的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注意行人,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进出门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十三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必须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随意变道或超车;禁止鸣喇叭。 第十四条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或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或停车让行;夜间行驶或通过危险路段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五条校园内禁止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杜绝学车、练车、试车等违规行为。
四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自行车、电动车(两轮)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十七条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十八条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急转猛拐,禁止骑车打手机和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玩踏板车、滑板等。
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条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主要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应按就近原则停放到停车场内。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进修班学员机动车需要进校的,由部门或单位指派专人在开班前统一登记后,到保卫处办理“晋中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泊车点进行停放。 第二十二条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内过夜停放,因工作需要进校住宿过夜,进校前需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有外来机动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须落实专人负责,并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通行的便道上,摆放整齐。
六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保卫处特勤大队,等候处理。如擅自移动事故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责;肇事逃逸者,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一般交通事故由学校保卫处特勤大队负责受理;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报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七 处 罚
第二十七条初次违规者学院保卫处将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违规2次(含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者,将采取锁车、拖车、暂扣通行证,直至吊销通行证等措施,并通知所在单位。
八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晋中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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